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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海底捞出售“未来日期”麻酱时隔五个月还不处罚 消费者怀疑市监所包庇

2025-11-13 10:30:54 来源:海报新闻

太原海底捞出售“未来日期”麻酱时隔五个月还不处罚 消费者怀疑市监所包庇

6月9日,陈女士通过外卖平台在太原茂业天地的“海底捞下饭火锅菜”订购了一份外卖餐食。送来的花生芝麻调味酱标签显示,其分装日期为“6月15日”。

“未来日期”的酱料引发陈女士对餐食食品安全的疑虑,她随后通过12345等平台投诉,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门店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因不认可该处罚决定,陈女士多次通过行政、信访等渠道维权、投诉。她表示:“我并非索要赔偿,主要是希望门店受到处罚。”事情已过去5个月,仍无明确处理结果,“感觉似乎没人再管了”。

当日,陈女士花费24.4元,通过外卖平台在太原市小店区太原茂业天地的海底捞购买了“捞派豆花干拌麻辣烫套餐”。发现送来的花生芝麻调味酱标签显示的分装日期是6天后。陈女士提供的图片显示,该份麻酱的分装日期为:2025年6月15日17:05,出品时效为24小时,使用方法为开封即食。当天,陈女士通过太原12345热线反映了上述问题。

6月12日,陈女士接到市场监管部门人员的回复,称涉事海底捞商家的行为在免罚范围内,依据是标签瑕疵。

因对结果存疑,陈女士前往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盘市场监督管理所了解情况。该所工作人员称,目前只是初步调查结果,具体案件仍在调查中,后续处罚结果会在90天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对于不予处罚的决定,该所工作人员表示,依据的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陈女士提供的视频影像显示,一市场监管人员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属于免罚清单之内,条件包括:未造成严重后果;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两年内此类行为未出现三次。”

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两份“清单”未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列为免罚行为。此外,只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提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且该违法行为免罚也有多种条件。

以陈女士的情况为例,《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提到的免罚情况“不包括餐饮环节”。《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注明“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食品未售出”才可能免罚。

陈女士认为自己的情况显然不适用于上述免罚条款,“海底捞肯定属于餐饮环节,且已将食品卖给我,所以他们后来又改口了”。

据央广网报道,6月18日,营盘市监所杨所长表示,经初步判断,该所工作人员作出的免予处罚决定适用法条不当:“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据报道,该案已立案调查。

陈女士表示,自己仍不认同杨所长的说法,但看到报道称已立案调查,希望事情能有转机。她告诉记者已拒绝海底捞的赔偿请求,“我不要钱,我认为海底捞应依法受到处罚”。

陈女士认为海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生产经营不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这一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相关部门应跟进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但事情过去5个月,陈女士仍未看到对海底捞的处罚。

陈女士表示,自己还通过其他行政和信访等渠道,想了解事情处理结果,但均未得到明确答复。“12345最后表示市监所已明确回复,不再受理。”

信访渠道上,陈女士提交的信访件8月5日已由山西省信访局告知,后经层层转办,案件交回至小店区市监局。

陈女士提供的截图显示,她不仅就“未来日期”麻酱问题继续追问,还怀疑当地市监所包庇。

相关信息显示,9月11日11时37分,陈女士的信访件已由小店区市监局自办。9月11日11时58分,陈女士的信访件已由小店区市监局调解和解。“期间没人找我调解,怎么就和解了?”陈女士表示,9月10日曾接到一条私人手机号码发来的短信称:“经全面核实,营盘所未作出对商家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已于6月13日立案调查,目前已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企业提出陈述申辩,案件正在持续推进。所以对您信访反映营盘所工作人员及所长渎职徇私舞弊刻意包庇违法行为徇私枉法的问题不予支持。”

陈女士表示:“就按短信说的6月13日立案,企业提出陈述申辩,但信访结果过去两个月了,事情怎么还没结果?”

11月12日,记者联系到营盘市监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案件尚未办结,仍在积极处理中。“人家(海底捞)有申辩的权利。”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当记者问申辩是否有期限,前述工作人员表示没有。记者再次追问是否意味着企业能一直申辩,该工作人员未正面回答,只是表示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方有这个权利。

不过该工作人员表示海底捞已进行了申辩,“那是否意味着现在的时间(处理进度)由咱(市监所)掌握?”记者再次追问,该工作人员仍未正面回答,表示正在积极处理,办结后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对于此事,海报新闻记者还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和一名有着长期执法经验的某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对于这一案件,上述人士都认为抛开两份免罚清单,以最后营盘市监所杨所长所称的免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同样存在问题。

上述人士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属于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也就是说该案首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文章来源:海报新闻)


原标题:太原海底捞出售“未来日期”麻酱时隔五个月还不处罚 消费者怀疑市监所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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