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增资讯 > 科普“带货”处方药?律师:医生、药企、平台等均涉嫌...

科普“带货”处方药?律师:医生、药企、平台等均涉嫌违法

2025-11-16 12:01:03 来源:中国经营报

科普“带货”处方药?律师:医生、药企、平台等均涉嫌违法

身穿白大褂,拥有平台黄V认证,本应严谨的医生竟变身中成药处方药推广大V,把一些不知名药品说成近乎“神药”。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留意到,在部分知名短视频平台,医生表面做科普,实则推销中成药处方药的视频屡见不鲜。

为整治医务人员健康科普乱象,11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清单通知》),明确了医务人员健康科普的10类禁止行为。医务人员不得借健康科普之名违法违规发布各类广告,不得夸大病情和疾病治疗效果,不得以“神医”“神药”名义进行宣传。

国家卫生健康委称,互联网已成为公众获取健康科普信息的重要渠道,但个别医务人员借健康科普名义“带货”“打广告”,背离了健康科普初衷,损害了医疗行业形象。

11月14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庞珊珊律师对记者表示,此类表面是健康科普,实际推荐处方药的视频,可被认定为变相药品广告。药企是广告主,MCN机构是广告经营者,短视频平台是广告发布者,医生是代言人,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相关法规。对于代言广告的医生而言,若同时还提供了广告的设计、制作等服务,还会被认定为广告经营者。针对此类突出问题,建议强化医疗机构管理,压实平台审核责任,设立公众监督渠道。

《中国经营报》:目前,短视频平台上表面为健康科普,实际为推荐中成药处方药的视频,能否被认定为药品广告?涉嫌违反什么法规?因许多被推荐的药品是中成药处方药,这是否直接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

庞珊珊:此类表面为健康科普、实际推荐处方药的视频,可被认定为变相药品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最新发布的《清单通知》。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清单通知》第二条规定,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违法违规发布各类广告、导流导诊,或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推销和销售医药产品、养生课程、保健食品等牟利。

此外,《广告法》第十五条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被推荐的药品是中成药处方药,其视频通过短视频平台公开传播,直接违反该条款。

《中国经营报》:若能被认定为广告,那此类推荐中成药处方药的视频发布者医生、短视频平台、背后的MCN公司等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庞珊珊:此类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此类行政处罚中,药企是广告主,MCN机构是广告经营者,短视频平台是广告发布者,分别按上述规定处罚。

另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如果医师利用其公信力为产品做推荐、证明的,也可能承担代言人责任,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另据《清单通知》规定,发现负面行为时,应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理,及时纠错或删除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责成相关负责人暂停账号运营。涉嫌违法违规情形,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另外,如果医生同时还提供了广告的设计、制作等服务,还会被认定为广告经营者。

短视频平台的责任如下: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违反该条的,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中国经营报》:对治理此类医生以健康科普形式推荐中成药处方药的“乱象”问题,你有何综合建议?

庞珊珊:第一,强化医疗机构管理。要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清单通知》要求,医疗机构需建立医务人员科普账号备案制度,加强内容审核与动态监测。将健康科普行为纳入医师考核体系,明确惩罚制度。第二,压实平台审核责任。明确平台的审核责任,对药品相关视频提高审核标准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


原标题:科普“带货”处方药?律师:医生、药企、平台等均涉嫌违法

郑重声明:信查查发布此内容旨在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热门企业

佛山南国酒店有限公司 中原亿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优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惠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土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八方电缆有限公司 杭州紫霞电子有限公司 沈阳贵雅轩珠宝城有限公司 贵州丹苁实业有限公司 济源市弘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保定芊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骅赫堂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宏达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康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辽宁省奥拓娅百货经营有限公司 贵州兴东欢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凤冈凤腾工业投资(集团)有... 河南宝泉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合盛科技有限公司 都匀市博锐捷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龙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地储运有限公司 河南晟境实业有限公司 常山赛得健康小镇投资管理有限公... 四川丽夏航空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 云南万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指向标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赢宝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快速导航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400-900-6808
  • E-mail:service@zyyx.cn
  • 客服微信:xinchacha2024

数据来源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商标局
  • 版权局

关于我们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用户协议
  • 隐私协议
  • 信用通线上协议
  • 加密保线上协议

信查查官方微信

电话

400-900-6808

客服

小程序

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