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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评选全面规范!发生重大声誉风险将被取消主办资格

2025-11-25 15:33:22 来源:财联社

分析师评选全面规范!发生重大声誉风险将被取消主办资格

财联社11月25日讯(记者林坚)每至年末,证券分析师的外部评选总会牵动券商研究业务的神经,如今这一事项将有重大变动。记者获悉,中证协近期发布的《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征求意见稿)》,正从多个维度对评选机制予以优化。

本次修订有七大要点:

其一为适用范围从“个体约束”转变为“团队连带”;

其二是投资顾问获明确参照标准;

其三是承诺函制度替代自律公约,构建“准入 - 审核 - 处罚”全流程机制;

其四是分析师考核新增社会责任指标,弱化评选结果对激励的影响;

其五是退出机制整合分散条款,强化公告义务;

其六是宣传材料禁止“单只证券走势证明业绩”,确保宣传内容的全面性与客观性;

其七是中证协不仅能对券商、分析师的违规参评行为追责,还可直接处理主办方的不规范操作,比如撤销承诺函、公示违规主办方名单等,形成更完整的监管闭环,例如主办方出现重大声誉风险,协会将不再接受其提交的承诺函,并变相禁止其开展相关评选活动。

整体而言,此次修订是自2019年10月《规范》发布、2023年9月首次修订后的又一次重要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及其分析师参与外部评选活动,净化评选生态,维护分析师职业声誉。

部分修订引发了诸多讨论。比如过去几年,存在券商及研究所将分析师外部评选结果当作薪酬的首要标准,排名靠前的分析师可能奖金翻倍,而排名靠后的则面临淘汰,这也致使一些分析师把精力置于拉票而非研究上。2023版已明确“评选结果不得作为薪酬依据”,如今最新版本更为明确,进一步提及“部门/团队”的评价属性,防止券商以团队排名为由变相与薪酬挂钩。

此外,在2023年版本中,分析师是绝对的规范核心,仅提到“证券研究销售人员参照执行”,研究部门、团队的责任几乎未被明确,证券投资顾问更未涉及,此前这类群体参评,多是依照分析师规则行事,操作中难免出现合规模糊地带,征求意见稿中对此进行了明确。

新规范明确为“证券公司及其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将“部门/团队”与“个人”的责任捆绑在一起。举例来说,分析师报名后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不仅个人要终止参评,其所在团队也需同步退出;要是评选结果公布后分析师受到行政处罚,团队当年所获的奖项也需收回。这意味着,一人违规,团队受牵连。

记者梳理发现,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核心逻辑是从约束个人到管控全链条、从事后处罚到源头把关,并通过扩大覆盖范围、建立主办方准入机制、引导正向考核,进一步净化分析师外部评选生态,推动行业从重排名向重专业价值回归。

从“个体约束”到“团队连带责任”

在本次修订中,重点在于明确责任主体。2023年修订版《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的核心规范对象是“证券分析师”,仅提及“证券研究销售人员”参照执行,未涵盖研究部门、团队及其他关联角色。征求意见稿则首次明确,规范对象为“证券公司及其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将“部门/团队”与“个人”的责任绑定,强化集体管控。

具体而言,在参评资格限制、违规处理等条款中,征求意见稿均同步关联“分析师所在团队”。例如,若分析师在报名后至评选结果公布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券商不仅需终止该分析师的参评资格,还需同步终止其所在团队的参评资格;若评选结果公布后分析师被行政处罚,其所在团队当年获得的奖项也需被取消。

这一调整意味着,研究团队需对成员的合规性承担连带责任,促使团队内部加强自律管理。

投资顾问获明确参照标准

值得关注之处在于,征求意见稿在“证券研究销售人员”之外,新增“证券投资顾问”参照本规范执行的表述。此前,证券投资顾问参与外部评选缺乏明确的规则依据,部分机构存在操作不规范问题,此次新增条款填补了这一监管空白,使投资顾问的外部评选行为有章可循。

承诺函制度替代自律公约

对评选主办方的管控,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变化之一。

2023版对主办方的核心要求是“是否为《证券分析师评选活动组织机构自律公约》缔约机构”,但“自律公约”更多依赖机构自愿加入,约束力较弱,无法有效筛选不合规的主办方。征求意见稿则摒弃这一模式,建立 “主办方承诺函制度”,从源头把控评选活动的合规性。

准入方面,承诺函 + 资质材料成“敲门砖”。

征求意见稿明确,外部评选主办方需在组织评选前,向中证协提交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材料,且承诺函需被协会接受后,其组织的评选才具备券商参与的前提。主办方提交的承诺函内容需包含“合规开展评选、公平对待参评方、不擅自修改评选规则”等核心条款,而承诺函的接受情况可在中证协官网查询,方便券商核查。

同时,征求意见稿设定了明确的材料提交时限:主办方需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承诺函及资质证明的提交。逾期未提交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其评选活动将不被券商认可,从时间和材料两方面压缩不规范评选的生存空间。

评估方面,新增“主办方基本情况”审核维度。

2023版对主办方的评估内容仅包括“评选活动组织情况、评价方法科学性、评选结果公正性”,征求意见稿则在此基础上,新增“主办方基本情况”评估维度,要求券商审核主办方是否“守法合规、具备组织评选的团队和经验、合规开展评选活动、公平对待参评人员机构”。

处罚方面,明确主办方违规情形及对应措施。

2023版未针对主办方设定具体的违规处理条款,征求意见稿则首次明确了主办方的违规情形及协会的处理措施,形成“违规即追责”的约束机制。

根据征求意见稿,主办方若出现“未按承诺函内容开展评选、擅自修改评选规则未告知参评方、向参评方索取费用、与参评方存在利益输送”等轻微违规行为,协会将对其进行提示,要求限期改进;若出现“伪造评选数据、擅自更改评选结果、因重大违规被监管部门处罚”等严重违规行为,协会将撤销其承诺函,不再认可其评选活动;若主办方连续2年未组织评选,或出现重大声誉风险,协会将不再接受其提交的承诺函,变相禁止其开展相关评选活动。

分析师考核弱化评选结果对激励的影响

在分析师考核激励方面,2023版仅要求“评选结果不得作为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但未明确正向的考核方向,部分券商仍存在重排名、轻专业的倾向。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引导券商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并从约束向引导延伸。

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评选结果只是作为对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社会评价的参考依据,不得作为对相关人员薪酬激励的依据”,与2023版保持一致,但进一步明确“部门/团队”的评价属性,避免券商以团队排名为由变相与薪酬挂钩。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新增“分析师履行社会责任、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考核指标,要求券商将这一维度纳入绩效考核。具体而言,分析师在投资者教育、公益研究、行业合规宣传等领域的贡献,将成为考核加分项;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践行行业文化的分析师,券商需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激励。

这一调整旨在引导分析师从“追求外部排名”转向 “提升专业价值与社会价值”,推动证券研究业务回归“服务投资者、服务资本市场”的本源。

退出机制整合分散条款,强化公告义务

2023版将“退出评选”的相关要求分散在三个条款中:第五条要求“未经券商报名被列为候选的,需要求主办方撤出并公告”;第六条要求“抵制存在利益冲突的评选”;第七条要求 “评选过程不公的,需退出并公告”。分散的条款致使券商在实际执行中易出现流程混淆,部分机构甚至未履行公告义务。

征求意见稿将上述情形整合至第十一条,统一明确两类必须退出评选的场景,并强化公告要求:

一是“未经证券公司报名,主办方自行将证券公司、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列为候选或评价对象的”,券商需第一时间要求主办方将相关信息从候选名单或评价结果中撤出,若主办方拒绝,券商需退出评选,并在公司官网发布公告,说明退出原因;

二是“在评选过程或评选结果公布后,评选活动存在违反公平、公正情形的”,例如主办方擅自更改评选规则、向部分参评方泄露投票数据等,券商需及时退出评选,并在官网公告退出事宜,接受投资者监督。

整合后的条款逻辑更为清晰,便于券商快速响应,同时官网公告的要求也增强了退出行为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

完善宣传审核与协会监管权限

除核心维度调整外,征求意见稿还在细节上进一步完善规范,堵塞监管漏洞。

一是宣传材料禁止“单只证券走势证明业绩”。202版仅要求“评选宣传介绍材料需经合规部门审核,内容客观真实”,但未明确禁止性内容。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进一步细化,规定“宣传介绍材料不得以过去推荐的某一只或部分证券走势、涨幅证明自己的过往业绩”。

这一要求直指行业痛点,此前部分分析师为吸引投票,在宣传材料中片面展示“推荐某只股票后涨幅50%”等短期收益,却忽略其他推荐证券的亏损情况,误导投票人。征求意见稿的条款能够有效避免这种“选择性展示”,确保宣传内容的全面性与客观性。

二是中证协的监管开始覆盖“主办方 + 参评方”双向管控。2023版中,中证协的监管范围主要集中在“证券公司及分析师”,对评选主办方的监督缺乏明确依据。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明确,协会可“对证券公司及其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情况进行自律检查,对主办方组织外部评选的情况进行监督处理”,实现“参评方 + 主办方”的双向监管覆盖。

这意味着,协会不仅可对券商、分析师 的违规参评行为追责,还可直接处理主办方的不规范操作,例如撤销承诺函、公示违规主办方名单等,形成更完整的监管闭环。



(文章来源:财联社)


原标题:分析师评选全面规范!发生重大声誉风险将被取消主办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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