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价选座”不应成为“行业潜规则”
2025-12-09 07:46:55 来源:证券时报
近日,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司”)机票“锁座”现象引发广泛讨论。专业人士指出,航司的“锁座”行为表面看似是对服务进行层级细分,实际上却是一种变相增加收益的方式,这损害了旅客的合法权益。
飞机经济舱靠前位置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座位被“锁定”,旅客若想解锁选座,需用里程兑换或者付费。航司的这种营收手段,已然成为加剧行业声誉危机的关键痛点之一。某航司把锁定座位依照等级分成优选座位、首选座位、标准座位三类,分别对应2000积分、1600积分、1000积分的兑换标准。要是旅客选择付费购买积分解锁座位,除基础票价外,还需额外分别支付400元、320元、200元。
航司为了自身利益算计旅客,人为营造座位紧张状况,加剧了旅客出行的焦虑,迫使旅客付费选座,这不仅显得“吃相难看”,更涉嫌侵犯消费者多项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晓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状况。以积分和付费选座的额外收费行为,既未明确哪些座位需要加价,也未说明加价标准的制定依据,旅客购票时没有协商的余地,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旅客到值机时才发现想要选的座位都需付费,航司未用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醒旅客注意,没有履行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把“信息差”当作盈利手段,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服务。旅客购票就与航司签订了合同,航司有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座位。航司售票时已经区分了不同舱位及各种因素,不同时间段购票价格也存在差异。旅客购票应享有的权利应当是确定的,航司再次设置门槛,将选座与额外付费关联,人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定价应该有对应的实质服务。不同舱位定价不同是因为航司提供的服务不同,经济舱服务相同,却要求消费者加价选座缺乏定价依据。航司将“先到先得”变为“付费者得”,是利用优势地位把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成创收手段,增加了消费者负担,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加价锁座”行为还涉嫌违反价格法中“明码标价”以及“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规定。
针对“加价选座”,相关方面应联合行动,采取进一步举措,促使航司主动提升服务水平,归还旅客正当权利。对于不愿整改的航司,应督促其规范经营行为,不能将普通经济舱基础座位大比例纳入付费范围,防止“加价选座”成为行业惯例。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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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加价选座”不应成为“行业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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